

江宁区中低收入家庭申请住房保障人员名单公示
根据《关于转发<关于印发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>的通知》(江宁政发〔2015〕449号)、《关于转发<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公租房货币化保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>的通知》(江宁政发〔2016〕238号)、《关于印发<江宁区优化住房保障制度的工作方案(试行)>的通知》(江宁委办发〔2023〕27号)文件精神,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住房保障:
一、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可申请政府投资建设(筹集)的公共租赁住房:
(一)具有江宁区城镇常住户籍满5年;
(二)家庭人均收入在规定标准以下(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814元、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4503元);
(三)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规定标准以下(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);
(四)家庭人均财产在规定标准以下(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财产:3人户低于15万元;2人及以下户低于17万元;4人及以上户低于13万元、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财产:3人户低于20万元;2人及以下户低于23万元;4人及以上户低于17万元);
(五)家庭车辆在规定标准以下(拥有2辆以上或1辆价格超过8万元机动车辆的家庭不认定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、拥有2辆以上或1辆价格超过12万元机动车辆的家庭不认定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)。
符合上述配租条件的低保无房、低收入无房、低保、低收入家庭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。
年满35周岁的单身个人可参照中低收入家庭标准申请公共租赁住房。
二、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,可以申请住房租赁补贴:
(一)具有江宁区城镇常住户籍满5年;
(二)家庭人均收入在规定标准以下(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814元、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4503元);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规定标准以下(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);
(三)家庭人均财产在规定标准以下(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财产:3人户低于15万元;2人及以下户低于17万元;4人及以上户低于13万元、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财产:3人户低于20万元;2人及以下户低于23万元;4人及以上户低于17万元);
(四)家庭车辆在规定标准以下(拥有2辆以上或1辆价格超过8万元机动车辆的家庭不认定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、拥有2辆以上或1辆价格超过12万元机动车辆的家庭不认定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)。
经本人申请,各街道初审,区民政局与房改办复审,现将初步通过审核家庭公示如下,以示监督。
公示时间:即日起10日。
监督电话:87175260。